第一條: 使用學苑之團體、個人與學苑請遵守以下規定。此約定中未規定之事項,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、政府法令及一般習慣。
第二條: 欲使用本學苑之團體、個人於使用前向學苑預定,預定時請提供學院下列資料:活動人數、日期、住宿、場地使用種類及事先告知需配合事項。
第三條: 依照第二條規定方式,如預定完成,欲使用學苑之團體、個人應繳交之訂金(金額為:場地或住宿費一半)於指定日期前匯繳學苑,學苑於收受訂金後,以正式書面通知回覆,雙方約定即視為正式成立,雙方並同意依照本規定之內容履之。
第四條: 預定者提出之使用期已被其他團體、個人預約,無足夠之房間可供使用,學苑可拒絕預定。
第五條: 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完成預訂後(稱為使用者),使用者因故取消訂房時,應負責通知學苑。並依照左列方式支付違約金,學苑可於訂金內自動扣除。惟如因前往學苑知道路中斷或天然災害致無法如使用者,不在此限。
◎違約金金額:
| 未通知或住宿當天通知 |
住宿前一天通知 |
住宿前二天(含)至七天(含)通知 |
住宿前八天(含)至十四天(含)通知 |
住宿前十五天(含)至廿一天(含)通知 |
住宿前廿二天通知 |
| 訂金100% |
訂金中宿費100% |
訂金中宿費80% |
訂金中宿費40% |
訂金中宿費20% |
免付 |
◎如不願扣除違約金者,事先需通知本學苑,訂金可延期但以三個月為限,如仍無法如期使用訂金則全額沒收。
第六條:使用者到達時,應辦理住宿登記及提具訂金收據或劃撥收據。提供學苑服務台下列資料:姓名、性別、地址、電子信箱;非本國人士應提供國籍、護照號碼。
第七條:使用者故意或過失造成學苑設施毀損,應照學苑所訂價格(或修理價格)賠償,團體中成員造成毀損,該團體負責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第八條:使用者有下列情形,學苑可取消其使用權並不退還訂金。
(1)在房間內使用任何電器用品。
(2)在房間內烹飪食物,如火鍋、電磁盧。
(3)攜帶寵物進入學苑,如狗、貓。
(4)攜帶刀、槍械等武器或易爆炸、易燃物(如汽油)進入學苑。
(5)在學苑內賭博,擾亂學苑安寧。
(6)大聲喧嘩吵鬧或電視、音響聲音過大擾亂安寧。
(7)任意破壞學苑設備及室內傢俱。
(8)違反學苑禁菸反毒與環保要求,經工作人員制止仍不聽勸解者。
(9)違反使用目的,於學苑內銷售貨物。
(10)在學苑周圍烤肉、露營、烹調食物或放煙火。
第九條:訂房流程一、電話訂房請至郵局劃撥訂金→郵局作業約七個工作天時間→本學苑收到。
二、本苑寄→發訂金證明單→約三個工作天時間→客戶收到。
第十條:花蓮學苑聯絡電話(03)8324124 |